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2001年5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社会事务,保障市民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推动市民个人社会事务的信息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由政府发放、通过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方便市民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公积金贷款申领等个人相关社会事务(以下统称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集成电路卡。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部门):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服务办)主管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工作。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制作以及发放的组织管理工作。市劳动保障、公安、民政、医疗保障、公积金管理等部门(以下统称相关业务部门)及其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保证社会保障卡在本部门信息系统中的有效使用和功能开发。各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面向市民的信息采集和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工作。
第五条 (基本功能):社会保障卡具有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基本功能。
第六条 (记录功能):社会保障卡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
第七条 (凭证):持卡人可以持社会保障卡通过联机或脱机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
第八条 (查询):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的读卡设备,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公积金、社会救助及优待抚恤等方面的信息。
第九条 (卡的使用):市信息服务办应当在公示的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中明确具体使用范围和使用办法。
第十条 (使用期限):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
第十一条 (申领):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的人,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应当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申领点办理下列手续:(一)填写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二)交验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三)到指定地点提供图象信息。*
第十二条 (卡的制作和发放):社会保障卡由市信息服务中心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256
2000《社会保障卡》统一制作,并记录个人信息。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申领点受市信息服务中心的委托,具体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发放。
第十三条 (届满换领):社会保障卡有效使用期届满一个月前,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提示持卡人及时办理换领手续。持卡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申领点申请换领。
第十四条 (损坏换领):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持卡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申领点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存在质量问题的,由市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免费更换;属于持卡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换领费用。
第十五条 (挂失):社会保障卡发生丢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挂失。挂失分为电话预挂失和书面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形式。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到挂失信息后4小时内冻结该卡的使用。
第十六条 (补领):社会保障卡发生丢失 并在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后30日内未找回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申领点申请补领。
第十七条 (期限):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换领或者补领社会保障卡的,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换发或者补发工作。
第十八条 (无卡期间的待遇保障):持卡人社会保障卡丢失和补领期间,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持卡人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基本需求。具体补救措施由各相关业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卡的费用):社会保障卡的工本费,由市信息办会同市物价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因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和使用发生行政争议的,持卡人可以向市信息服务办提出申诉,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的处理):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各相关业务部门依法处理。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照适用):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享受本市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提供的服务的,按照各相关业务部门管理的需要,参照本办法发放社会保障卡。本市农村户口的居民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由市信息服务办根据系统开发应用情况和各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需要,另行规定发放社会保障卡的程序和具体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籍卡发放):本市16周岁以下学生学籍管理的社会保障卡,由市教育委员会统一组织发放。第二十四条(过渡措施)社会保障卡的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功能,根据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分步实施、逐项启用。市民在2001年底以前申领、换领和补领社会保障卡的,不受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补充: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从2002年6月中旬起,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申领范围将扩大。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涵盖医保参保人员、社会救助对象和优待抚恤人员、失业人员、无业人员、外地退休回沪人员和即将踏上社会的全日制大学、中专、职业技术学校、高中等应届毕业生者等,都将可以申请社会保障卡。这是从5月22日召开的“2002年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卡申领工作会议”上传出的信息。
据了解,即将启动的16周岁以上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卡申领工作与以往申领工作有所不同的是:在申领过程中需解决部分市民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个人信息在不同的管理部门记载不完全一致的问题。具体申请细则如下:
尚未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市民,尤其是参加(过)本市养老、医疗、公积金等保险的市民,仔细核对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中上所记载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等户籍信息是否完全一致,在领到《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后,还肱核对表中打印出的户籍信息是否与上述证件一致。如信息不一致,申领人在领取街道(乡镇)工作人员发放的《社会保障卡申领人员告知单》后,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申领表等相关证件材料前往派出所(警署),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户籍信息更正手续,待户籍信息更正后再申领社会保障卡。
当申领人因特殊情况提出暂缓申领要求时,经本人签名确认后可以缓办。但为方便今后申领社会保障卡,希望要求暂缓申领的人员能配合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服务站工作人员,完成对申领表的信息核对和填写工作。
2009年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
上海城镇户籍缴纳四金的大概比例:
养老保险 单位22%、个人8%;
医疗保险 单位12%、个人2%;
失业保险 单位2%、 个人1%;
工伤保险 单位0.5%、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 单位0.5%、个人不缴。
上海市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保险缴费信息: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 |
生育保险 |
住房公积金 |
缴费基数 |
1120-10698元 |
1120-10698元 |
1120-10698元 |
1120-10698元 |
1120-10698元 |
- |
缴费基数(上下限) |
- |
- |
- |
- |
- |
- |
公司缴费比例 |
30% |
14% |
3% |
0.5% |
0.5% |
- |
个人缴费比例 |
- |
- |
- |
- |
- |
- |
备注 |
2008年3月1日后,个人所得税扣除数为2000元
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2140元
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基数为2140元 |
上海市个体商户保险缴纳费信息: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 |
生育保险 |
住房公积金 |
缴费基数 |
2140-10698元 |
2140-10698元 |
2140-10698元 |
2140-10698元 |
2140-10698元 |
- |
缴费基数(上下限) |
- |
- |
- |
- |
- |
- |
公司缴费比例 |
个体业主缴22% |
7%或12%(1,2) |
个体业主缴2% |
0.5% |
0.5% |
- |
个人缴费比例 |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8% |
1%或2% |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1% |
- |
- |
- |
备注 |
2008年3月1日后,个人所得税扣除数为2000元
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2140元
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基数为2140元
1,享受住院大病医疗保险待遇(自2010年10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按14%比例缴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享受城镇只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保费险缴纳信息
|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 |
生育保险 |
住房公积金 |
缴费基数 |
2140-10698元(1) |
2140-10698元 |
2140-10698元 |
2140-10698元 |
2140-10698元 |
- |
缴费基数(上下限) |
- |
- |
- |
- |
- |
- |
公司缴费比例 |
22% |
12% |
2% |
0.5% |
0.5% |
- |
个人缴费比例 |
8% |
2% |
1% |
- |
- |
- |
备注 |
2008年3月1日后,个人所得税扣除数为2000元
小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费基数为2140元
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基数为2140元
1.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0698元,下限为2140元;单位按本单位个人缴费记住数之和确定 |
上海市自由职业之保险缴费信息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 |
生育保险 |
住房公积金 |
缴费基数 |
2140-10698元 |
2140-10698元 |
- |
- |
- |
- |
缴费基数(上下限) |
- |
- |
- |
- |
- |
- |
公司缴费比例 |
30% |
8%(2)或14%(3) |
- |
- |
- |
- |
个人缴费比例 |
- |
- |
- |
- |
- |
- |
备注 |
2008年3月1日后,个人所得税扣除数为2000元
小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费基数为2140元
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基数为2140元
2.享受住院大病医疗保险待遇(自2010年10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按14%比例缴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上海市城镇户籍人员保险缴费信息
|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 |
生育保险 |
住房公积金 |
缴费基数 |
1975 |
1975 |
1975 |
1975 |
1975 |
- |
缴费基数(上下限) |
- |
- |
- |
- |
- |
- |
公司缴费比例 |
22% |
12% |
2% |
0.5% |
0.5% |
- |
个人缴费比例 |
8% |
2% |
1% |
- |
- |
- |
备注 |
2008年3月1日后,个人所得税扣除数为2000元
2008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9504元,月平均工资为3292元,缴费基数上下限为市月平均工资的60%-300%,最低缴费基数为1975元 |
上海市外来人员保险缴费信息
|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 |
生育保险 |
住房公积金 |
缴费基数 |
1975 |
1975 |
- |
1975 |
- |
- |
缴费基数(上下限) |
- |
- |
- |
- |
- |
- |
公司缴费比例 |
10% |
2% |
- |
0.5% |
- |
- |
个人缴费比例 |
- |
- |
- |
- |
- |
- |
备注 |
2008年3月1日后,个人所得税扣除数为2000元
外来人员仅需投缴:老年补贴,住院保险,工伤险,总比例为12.5%;其缴费基数为上海市月平均高工资3292的60%,即1975元;总金额为1975*12.5%=246.9元,个人无需支付社保费用。 |
项目
对象
|
缴费基数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生育 保险 |
工伤 保险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单位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
1975-9876元(注1) |
22% |
8% |
12% |
2% |
2% |
1% |
0.50% |
0.50% |
个体商户 |
1975-9876元 |
个体业主缴付22% |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8% |
个体业主缴7%,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1%(注2)或个体业主缴12%,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2%(注3)
|
个体业主
缴付2% |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1% |
0.50%
|
0.50%
|
|
自由
职业者
|
1975-9876元 |
30% |
8%(注2)
或14%(注3) |
……
|
…… |
…… |
|
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
|
960-9876 元 |
30% |
14% |
3% |
0.50% |
0.50% |
|
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1975元
|
|
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基数:1975元
|
注1: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9876元,下限为1975元;单位按本单位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注2:享受住院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注3: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标准执行期: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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